【用戶】Hkaw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宗教機關 核准後,擬具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 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核轉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為建 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約使 用,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