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院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且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B)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之一切訴訟,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C)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因契約涉訟者,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9032
統計:A(19),B(21),C(195),D(43),E(0)

用户評論

【用戶】Yi-Hsi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B)第 4 條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8 條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用戶】正義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D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屨行地,得由該屨行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