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佩佩潘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十一、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召集之;部落會議主席無法召集或不為召集時,由第四點得為發起人之人,召集該 次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部落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部落會議主席召開部落會議時,部落會議主席應即召集部落會議。但部落章程有較低之規定者,從其規定。部落會議主席收受前項請求逾二個月未召開部落會議時,前項請求人得準用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召集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