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28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民國92年10月後大法官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大法官應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B)大法官出缺時,遞補遺缺之新任大法官任期應重新起算
(C)大法官得連任
(D)非由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不適用有關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2437
統計:A(22),B(112),C(989),D(35),E(0)

用户評論

WEI】評論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憲法第四次增修條文公布,關於大法官之任命及任期均有變革。其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