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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7條 (資遣)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各機關對於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