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三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用戶】fuji7463_108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出處 : 張潤書 行政學 第527頁 表22-1官等乃(簡薦委)職等乃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照此 , 我選 ( 職等 ) ! 哇 ! 錯了 ! 如果也是像我一樣如上述 從課本來判斷是( 職等) 的人 , ( 是錯的 ) ! 什麼是最佳解貼的法律條文裡面的"任命" ? 看得到嗎? 看的到 ! ! 請看 ! 裡面沒有寫數字的幾等 , 只有寫國字的 ( 任命官等 ) ( 我都沒有找到委任狀的圖片 ) 記憶: 職等和官等的內容太一樣了有提到任命的是官等 ( 任命官等) ( 任命官等 ) ( 任命官等 ) 沒有提到任命的是職等記憶 : 職等和官等的內容太一樣了有提到職責的是職等 ( 職等職責 ) ( 職等職責 ) ( 職等職責 ) 沒有提到職責的是官等不能照"資格條件"來判斷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