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ong Zeng】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余孟寰】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18
【老皮好聰明】評論
第18條(記過處分之效力)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