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嫩嫩】評論
已修法 , 懲戒處分應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7 委任官等公務員之何種懲戒處分,得逕由其主管長官為之?(A)撤職(B)休職(C)記大過(D)記過修改成為17 委任官等公務員之何種懲戒處分,得逕由其主管長官為之?(A)撤職(B)休職(C)記大過(D)記過與申誡
【Karen Huang】評論
公懲法第9條已修法刪除9職等或相當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除非題目答案是依考績法第12條規定的記過與申誡(懲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