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拘提管收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留置拘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拘提、管收、留置、拘留均拘禁於法院看守所
(B)拘提管收係行政執行之手段
(C)留置不得折抵拘留時間
(D)管收與拘留均由警察機關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7222
統計:A(2),B(61),C(3),D(3),E(0)

用户評論

【用戶】堅持到底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行政執行法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Ⅵ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第4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處罰之種類)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