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者非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得使用槍械之時機?
(A)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B)依法應逮捕之人持槍拒捕時
(C)依法令執行職務,疏導群眾時
(D)某甲持扁鑽向某乙尋仇,經警告誡拋棄未果,於刺向某乙之際,經警開槍制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2941
統計:A(0),B(3),C(8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lkkcar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