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
【用戶】Wendy Liang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8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69991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增訂第14條之1;刪除第15條、第17條 、第18條、第20條條文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之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