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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保險法 第 146 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 有價證券。二 不動產。三 放款。五 國外投資。七 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四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不包含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六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不包含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