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茜茜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都市計劃法 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釋字第336號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乃在維護都市計畫之整體性,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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