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湯姆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7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 外交。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四 司法制度。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八 國營經濟事業。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十 度量衡。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用戶】Don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地方無法代表整個國家去談外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