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安】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第36條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者,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PS.因為是平常信函不是掛號郵件所以不用加付回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