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規定,由司法警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例外得予交寄之物品,下列何者不屬之?
(A)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
(B)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
(C)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
(D)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7),C(0),D(0),E(0)

用户評論

積沙成塔】評論

第 37 條下列文件或物品,禁止交寄:一、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 者。(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 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 人負擔。)二、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 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 人負擔。)三、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立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之易 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者,不在此限。(交相關 主管機關處理。)四、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