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船舶出租業" 已經不包括在行業法裏面ㄌ喔! 異動內容回上頁名 稱:航業法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1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第三條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 等為營業之事業。
【用戶】boy_judel0415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船舶法: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的管理。航業法:保障航業 (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事業) 制度。海商法是調整海上運送關係和船舶關係的法律 ,屬於商事法。規定了船舶、運送契約(包含船舶拖帶)、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及海上保險。商港法:商港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安全及污染防治。
【用戶】Michael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航業法記行業法,跟航運、海運有關的這個行業,如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業等等。海商法是商事四法其中一個,所以跟民法用詞很類似,看到所有權、抵押權、客貨運、海難救助、碰撞這些都是類似民法的東西。商港法:跟港口有關的,所以港口的建設、經營、設計規劃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