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許可進入臺灣及僱用工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B)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C)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D)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得逾 3 年及轉換雇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6817
統計:A(112),B(5),C(26),D(1811),E(0)

用户評論

Tsuki】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0條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B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A(註:依據大陸地區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一條)第11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D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與原受僱期間併計。雇...

痛苦會過去,美會留下。】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1 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ChuMi Je】評論

就服法 針對外國人 才是三年外國人轉換雇主,要由新雇主申請許可,新僱主負責檢附離職證明應該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