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加油撐到最後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7條(對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用戶】lovepeace0120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79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A)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D)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B)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截,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