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評論
訴願法§93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小英】評論
感謝3樓摩友 清楚的詳解~~
【Mlum】評論
簡單來說,不是為了維護重大公益所必要才可以停止執行亦即,為了維護重大公益所必要,不可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