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專心衝了!!!!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的法制化程序。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論, 2009 年 4 月 30 日行政院第 3142 次會議核定協議,同日並以院臺陸字第0980085712 號函送立法院備查。在” 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的約定下,按法務部的看法,該協議業於2009 年6 月25 日生效(註2)。嗣該部據以頒布《海峽兩岸犯罪情資交換作業要點》、《海峽兩岸送達文書作業要點》、《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海峽兩岸緝捕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