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裕】評論
對不起,更正教師申訴:30日內學生申訴 處分不服20日內學生申訴 管教措施不當10日內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之規定,學生受學校處分或措施,使其權益遭受不當之侵害時, 得 於處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會提起申訴 (A)10 日 (B)14 日 (C)20 日 (D)30 日 答案:C
【Brook】評論
※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已廢止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五、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做成紀錄。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申訴書及原決定書,以書面向本府學生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秋秋】評論
建議本題刪除 法規已在2015.4.20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