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 Chen】評論
☆ 教育基本法(民國102年12月11日)第 6 條 Ø教育應本中立原則。Ø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Ø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Ø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Yi-ling Cheng】評論
我以為他在問教師法教師權利的"拒絕參加與教學無關之活動"哀....
【Lynn Chu】評論
我跟樓上一樣...這樣解釋不是也沒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