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關於法官助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任法官助理
(B)法官助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
(C)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D)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1),D(0),E(0)
用户評論
【Nefertari】評論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