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ulous001】評論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第1項)。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