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三人並協議(但未登記),三年內不得將應有部分轉讓;詎協議後未及一年,乙、丙即共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於丁,並完成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為無權處分,該移轉應有部分之行為效力未定
(B)乙、丙將應有部分移轉於丁,因已經超過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半數,故該移轉行為有效
(C)該禁止轉讓協議未經登記不生效力
(D)該禁止轉讓協議未經登記不得對抗丁,丁取得受移轉土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0145
統計:A(2),B(5),C(6),D(4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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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丙為無權處分,該移轉應有部分之行為效力未定1.民法第819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2.因此,乙、丙為有權處分,該移轉應有部分之行為完全有效。3.所以(A)錯誤 (B)乙、丙將應有部分移轉於丁,因已經超過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半數,故該移轉行為有效1.承(A),乙、丙二人將各自應有部分轉讓於丁之所以有效,係因民法第819條第一項之規定。2.此與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無關。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一項是民法第819條第二項「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