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評論
這是以前的規定,現在的規定是交給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處理強制執行。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765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C)該管行政機關 (D)高等行政法院修改成為2765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C)該管行政機關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易君博】評論
D: 聲請A: 囑託代執
【OO】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