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65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C)該管行政機關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7835
統計:A(29),B(178),C(15),D(166),E(0)

用户評論

小熊】評論

這是以前的規定,現在的規定是交給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處理強制執行。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765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C)該管行政機關 (D)高等行政法院修改成為2765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C)該管行政機關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易君博】評論

D: 聲請A: 囑託代執

OO】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