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俞萍】評論
1、「主旨」: (1)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2、「說明」:(1) 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 (2) 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3、「辦法」:(1)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2) 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4、 「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