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ison Chen】評論
美國為三權分立 不為弱國會第三、第四共和的國會權力很大,行政權根本無法與之抗衡,因此第五共和把下議院閣揆選舉權廢除、常設委員會限定為六個。除開這些事項外,行政權甚至可以提出競爭立法。在憲法規範的「法律範疇」之外,行政權可以提出行政法案,一種行政法規是行政機關直接將草案交付給中央行政法院審理,沒有問題就直接宣布生效;另外一種是送交國會審理,如果國會有對案的情況下優先審理政府提出之草案,而三個月內國會無法完成立法的話,則行政權提出之法案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由中央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審議後,直接將行政法案當作條例視為通過,自動生效。為何當時國會可以修憲這樣矮化自己?這是因為大家已經受夠了第三、第...
【(感謝打氣)Ayers】評論
怎麼說來著的…美國剛開始被學者界定為「柔性政黨」,但有漸漸朝向剛性政黨,例子為:柯林頓彈劾案。以下煩參—擷取自韋伯老師之《拆解式政治學》:因受到「兩大政黨意識形態對立」,以及「政黨對於黨籍議員掌控能力增加」的影響,美國的政黨也呈現出一種對於其下黨員具有「高度約束能力」的「剛性特質」。以柯林頓彈劾案為例,在國會近2000次的表決過程當中,有高達92%的選票,乃是依據「政黨界限」而來,而這樣的結果,幾乎已經可以媲美以「剛性政黨」特質著稱的英國國會。由此即可以清楚了解,美國的政黨體質,已在不斷變動的政治過程當中產生改變。
【sun yitzu】評論
請問強勢國會的意思是什麼?跟院會中心主義 不一樣嗎?
【Vincent】評論
15 下列有關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A)美國是弱勢國會的代表國家 美國是徹底的三權分立國家,行政、立法對等,國會可自主訂定法律而不受行政權制約或擺佈,屬於強勢國會(B)我國憲法賦予總統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中華民國總統可解散國會,但需國會先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投票,才可解散國會,屬於「被動解散」權力(C)英國是行政立法分立的國家英國是內閣制國家,具有行政、立法融合的特徵(D)法國第五共和下的行政權相對於國會享有優勢1958年在戴高樂主導下第五共和成立,主要特徵為提高總統(行政權)權力、削弱國會(立法權)權力正確答案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