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第1064 條 準正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第1065 條 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