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評論
刺青從民法來看,是屬於承攬的契約行為,而契約的成立,必須契約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未成年人,在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者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況且刺青不屬於日常生活所需事項,因此,未成年人與刺青店老闆所訂的刺青承攬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事後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承認,始能發生效力。參考: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446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