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莉莉】評論
要物行為, 指涉法律行為需要有物之交付方成立之.使用借貸契約(民464), 以及其他如消費借貸契約(474), 代物清償(319), 定金(248), 寄託契約(589
【Wendy】評論
請問A,D選項有反例嗎?(不是都說買賣東西、贈送物品之類的??) 謝謝。
【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評論
民法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Bread Tseng】評論
所謂要物契約 指契約的成立與標的物的交付結合 也就是說 標的物的交付後 契約才成立 買賣 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時 即告成立 標的物的交付 是賣方因契約成立所負的義務 並非契約成立要件 租賃 贈與亦同來源: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