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翊婷】評論
商業負責人係指: 一、公司之董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之負責人。 三、行號之負責人。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負責人。
【Ling Mei】評論
第 4 條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公司法 §8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 §10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1.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2.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3.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