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官】評論
第 29 條 I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II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III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第 30 條 I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
【Mou Zzi】評論
這題目是指, 有名的你不能跟他相撞, 默默無名的路邊品牌, 相似或相同, 仍然可能可以註冊商標嗎?
【龍凌】評論
套上法條應該是選項(A)、(B)、(D)不管你賣什麼都不能註冊,蘋果牌的話你開速食店、便當店、飲料店、洗衣店等應該就能註冊了,因為與蘋果牌泳衣並沒有衝突、競爭。
【sspyke】評論
如果是賣手機的話應該就不行了吧 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