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蜜蜂】評論
合法-------廢止不合法---撤銷
【Danny.chen759】評論
出自: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542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具有撤銷原因,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撤銷而使該處分失效。行政處分之廢止係指就原已成立生效之無瑕疵行政處分,因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予以廢棄,原處分機關使該處分失效。二者之區別如下1、對象前者係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不包括無效處分);後者係針對合法無瑕疵之處分。2、宣告機關前者可由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為之;後者則由原處分機關為之。3、原因前者係行政處分本身具有瑕疵;後者係無瑕疵行政處分,因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予以廢棄。4、效力前者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例外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後者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例外得溯及既往使其失效(同法第125條)。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行政處分之撤銷:1.指行政機關將已生效之「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2.此所謂「違法」之行政處分,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時,即構成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