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胡麻】評論
機車引擎號碼,為機車製造商出廠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的證明,依刑法220條規定,以私文書論。上訴人將原有舊機車的引擎號碼鋸下,用強力膠黏於另一機車引擎上,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消滅原本文書重新製作完全不同的文書,具有創設性而為偽造,非屬變造。A是把舊機車的號碼取下(效果等於消滅原本文書),之後在本來另一原無號碼機車上裝上新的號碼(效果等於重新製作完全不同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