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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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Yean】評論
46年台上字第13號: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以行為人之過失,係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者為限。上訴人既係司機助手,並未擔任司機業務,則其偶因司機生病,代為駕駛,以致誤斃人命,自屬普通過失致人於死,不負業務上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