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法院組織法§31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或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只有省、直轄市等才設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另有四個分院:台南、台中、高雄、花蓮四個分院。
【周柏昂】評論
回3樓~詐欺是在刑法明文規定~應用"刑事訴訟"
【童心】評論
謝謝~長了一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