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1916 號判例要旨謂:「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發生喪失管轄權之效果。縱其未將委任或委託之權限收回,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請案並為准駁之決定」。本判例顯與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訴願法第 8 條所規定權限委任之法律效果相違,試舉例分析其是否妥適。(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
統計:A(5),B(7),C(198),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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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3條 (考績之區分)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