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⑼人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
統計:A(418),B(5),C(8),D(6),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之任等)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