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anchu Lai】評論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2條 (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交一教公~另以法律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