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協→只有3個人力
【Hsuanchu Lai】評論
名 稱公務人員協會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 32 條 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調解時,主管機關應組成調解委員會處理之。前項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以下列人員組成之:一、由爭議當事人雙方分別選定之第三人各一人。二、公正並富學識經驗人士一人。前項第二款之委員,應由爭議當事人雙方選定之調解委員共同推選,並為會議之主席。調解委員會應於主席確定後十日內召開之。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2條 (調解委員會之組成、成員及開會期限)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調解時,主管機關應組成調解委員會處理之。前項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由爭議當事人雙方分別選定之第三人各一人。 二、公正並富學識經驗人士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應由爭議當事人雙方選定之調解委員共同推選,並為會議之主席。調解委員會應於主席確定後十日內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