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 Huang】評論
copy from 上榜者連結(三)行政訴訟程序: 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2.本例 A係依法申請退休而遭駁回,故A為保障自己依法申請退休的權利及享有退休金的財產權,應選擇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請求台北縣政府或教育部應准其退休之申請。同時,為確保退休金之領取,宜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於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給付退休金,以利後續台北縣政府不為給付時,強制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阿財】評論
撤銷訴訟跟課予義務訴訟要怎麼分辨?
【pob.chiu】評論
選擇下列何種訴訟類型,最為有利?當然是給他一個退休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