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第 118 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Yu】評論
感覺A也是錯的依117條的規定
【lioliou】評論
第121條: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兩年內為之,A選項正確在哪裡?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知有 謝謝~所A並沒有錯,我10年後發現有錯~~我可以在2年內把它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