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 20 條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am841208】評論
10F,應是因為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追繳以"行政處分"為之。
【derek801204】評論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行政罰法第 20 條規定,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以下關於此處追繳為行政處分。
【劉玄符】評論
追繳以行政處分為之。記起來記起來。我這題錯兩次,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