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37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避免急迫危險,得對於特定人為管束之即時強制處置,但前提係受管束之人出現例如瘋狂或酗酒泥醉之情形,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前開規定主要係屬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具體化?
(A)誠實信用原則
(B)比例原則
(C)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D)處罰法定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4311
統計:A(19),B(3414),C(116),D(31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比例原則、行政訴訟法(保全程序)、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

用户評論

【用戶】楊奇霖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B)比例原則 

【用戶】令狐八面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