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 32 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Atta Chang】評論
例如:人不在,無法命車主為一定行為義務(移置)
【Cindy Lin】評論
請問如果是 開罰單 就是行政罰囉?
【Polly Hong】評論
這一題選項如果有事實行為,是不是也能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