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21 條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九千元。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