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oping Che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 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 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