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vonne Chen】評論
A選項 第二條B選項 第10-5條 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C選項 第10-6條 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單位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之。D選項 第三條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Judy Chen】評論
名 稱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